福建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系学生管理补充规定

福建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系学生管理补充规定

(修正案)

 

第一章     
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、工作、学习和生活秩序,建设优良的班风、学风,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系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学生管理应坚持教育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的原则。

第三条 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知荣明耻,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,维护学校和系的形象和声誉。

第四条  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活动。

第五条  本规定适用于土木系所有学生。

第二章     

第六条  学生应佩带校徽,凭学生证等由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进入校区,支持与配合校区门卫的管理。

第七条  注意保持校园的整洁、美观,不在教学楼、学生宿舍等建筑物上乱写乱画。自觉维护校园绿化环境,爱护花草树木,不得任意践踏草坪、花坛。

第八条  广告、通知、海报等宣传品,应粘贴在指定的宣传栏内,不得在其它地方随意粘贴。

第九条  保护公共设施、爱护公共财产,如有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。

第十条  不得在校园内乱摆乱卖,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出租、推销及其它形式的商业活动。

第十一条  文明行车,按照规定停放车辆。

第十二条  遵守图书馆、教室、食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,自觉维护公共秩序。

第三章     

第十三条  尊敬师长,在校园内遇到老师应主动问好,上课前应集体起立向老师致意,诚恳、礼貌向老师请教问题。

第十四条  尊重同学在文化、个性、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,相互关心、宽容和帮助。

第十五条  注意个人修养,以礼待人,言语文明,举止得体,服饰整洁。

第十六条  进入教室、办公室及会场,应佩带校徽,不得穿背心、拖鞋。

第十七条  禁止随地吐痰、乱丢果皮纸屑和杂物,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,自觉维护校区优美环境。

第四章     

第十八条  爱国爱校,学习和尊重学校的历史文化传统,铭记“真、诚、勤、勇”校训,弘扬母校精神。

第十九条  谦虚谨慎、实事求是,对自己的言论与行为负责。

第二十条  以建设性的态度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,对学校在教学、行政与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,通过正常途径向系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。

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文娱、体育活动,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、迷信及邪教组织活动,禁止参与任何黑社会组织和反动组织。

第二十二条 在使用网络时,应遵守网络安全管理规定,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,不得在网上诽谤、攻击他人,不进入内容不健康的网站浏览。

第二十三条 遵守外事纪律,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、人格的事,对外籍教师和外宾以礼相待,不卑不亢。

第五章      宿

第二十四条 遵守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,积极配合宿舍管理员的工作。

第二十五条 外来人员须凭有关证件,经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,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。

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学校作息制度,23:00~ 6:00期间进出宿舍者应自觉进行登记,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出入宿舍。早上640吹哨起床,7:30前应离开宿舍,自觉参加早锻炼和早读(生病者应向辅导员请假)。

第二十七条 除在指定地方粘贴国家正式出版物和有关学生活动的海报外,不得粘贴任何其它广告、海报和宣传品。

第二十八条 不准在宿舍楼内进行干扰他人作息、可能损坏公共设施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文体活动。

第二十九条 宿舍应建立轮流值班制度,自觉搞好内务卫生,保持宿舍整洁、卫生。积极配合系和学校的卫生检查及夜查铺。

第三十条  不得私自调换宿舍,确有必要且理由充分者,须征得辅导员及系负责老师的同意方可进行。

第三十一条 不得私自接用电源,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。

第六章     

第三十二条 自觉接受学校有关的安全、纪律教育,认真学习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。

第三十三条 班级组织外出集体活动或游玩,应办理审批手续,且应有辅导员或老师参加。

第三十四条 遵守交通规则,注意交通安全,不搭乘非正当经营的车辆。

第三十五条 不得擅自到江、河、水库、及非正规泳场游泳。

第三十六条 不得擅自到校外租房住宿,走读应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三十七条 非节假日外出一天以上者须向辅导员请假;半天以上者须向班级主要干部请假;晚7:30以后外出者应向班长请假并告知本宿舍同学。

第三十八条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,大额现金要存入银行;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,切断电器电源。

第三十九条 不在校内使用明火,不得在宿舍区内焚烧垃圾、杂物。

第四十条   不得在宿舍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物品。

第四十一条 注意用电安全,不乱拉乱接电线,不使用电热棒、电热杯、电热毯、电热水器、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及不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施。

第四十二条 组织校内集体活动,应征得系负责老师同意,并明确集体安全负责人,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。   

第四十三条  在校区发现异常情况及可疑人员,应及时报告校区保卫部门。

第四十四条  遇突发事件,学生干部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或系领导报告。知情不报者,按失职处理。

第七章      奖罚条例

第四十五条  违反校规校纪者,按照《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处理。

第四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早锻炼、早读者,第一次予以口头批评教育并登记;第二次予以告诫;第三次予以通报批评,且在学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中扣0.1分;三次以上,按每次扣0.1分进行累加。对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者,每缺一次扣素质综合测评成绩0.1分。

第四十五条 不佩带校徽及穿拖鞋、背心和衣冠不整进入教室等公共场所者,第一次予以口头批评教育并登记;第二次予以告诫;第三次予以通报批评,且在学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中扣0.1分;三次以上,按每次扣0.1分进行累加。

第四十七条 在宿舍乱拉乱接电线,使用电热棒、电热杯、电热毯、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及不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施者,第一次责令改正及口头批评教育并登记;第二次给予全系通报批评、没收违规电器并在学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中扣0.1分;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四十八条 对于不配合检查,态度恶劣,辱骂检查值勤人员者,给予全系通报批评并在学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中扣0.5分。

第四十九条 在院系宿舍卫生评比中被评为差的取消其本学期评奖评优资格。

第五十条 对处理结论有疑义者,经本人申请,可召开听证会。本人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,7日内经辅导员向系党总支或上级逐级提出申诉。

第五十一条 对无违反本规定的个人、宿舍、班级将给予表扬和鼓励,并作为个人、宿舍、班级评优的依据。

本规定若与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相冲突,应以学院规定为准。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。